免白關1年 無期刑可提早聲請假釋

男子弘緯在2001年因殺人遭判無期徒刑確定,他服刑後聲釋憲主張他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77條3條,導致他必須扣除1年,變成620天,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即時失其效力。 圖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1號解釋。(林偉信攝)

男子許弘緯2001年因殺人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入獄服刑後聲請釋憲,主張《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假釋規定,須扣除1年的羈押天數,導致他被多關1年才能獲假釋。司法院大法官5日作成第801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平等原則,立即失效。

法務部昨日表示,尊重釋憲結果,已指示矯正機關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執行期間,即日起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全部列入假釋門檻計算,若有因此符合假釋規定者,會盡速提報。另無期徒刑收容人曾經陳報假釋遭駁回者,也將重新覈算執行期間,如符合假釋規定,再行提報假釋,以符合釋憲意旨併兼顧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釋權益

2001年3月10日在住家一樓早餐店,犯下殺人案的許弘緯,兩年後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對羈押及折抵日數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他認爲自己在判決確定前被羈押985天,但刑法卻規定必須扣1年,導致只能以620天計算假釋門檻,等於要「白關」1年。

大法官認爲,裁判確定前的羈押,不論最終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實際上的不利影響,沒有不同,不需要有差別評價;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折抵羈押天數,無期徒刑也應相同。

大法官指出,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部分」,所採取的差別待遇手段,違反平等原則,昨天宣告該部分違憲,並從解釋公佈之日起馬上失效。

目前法務部計算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是否可獲得假釋,依法須扣除1年的羈押天數,801號解釋公佈後,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前的羈押天數,都可全部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內,舊法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15年、累犯執行20年,新法逾25年都可獲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