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資訊的保護--從李宗瑞偷拍不雅照外流說起

吳景欽

李宗瑞涉嫌迷姦案,其所偷拍的照片,卻經媒體散佈與報導檢方雖開始追查泄漏此資訊的來源,卻已突顯出現行法制,對於被害人資訊保護的難以落實之處。

由於偵查階段,所有證據仍處於找尋與摸索的階段,且行爲人可能仍在找尋,所以過早的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致使檢警更難找到其行蹤。而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相關人等,尤其是被害人或證人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並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爲避免大衆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爲偵查資訊的公開。只是在不公開與公開之間,卻一直難以畫出一條清楚的界限

在今年五月,爲了明確化偵查不公開與公開的界限,立法院特別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要求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除依法令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並在同條第4項,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儘速制定相關的作業辦法,以期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只是此條文所針對的對象,僅限於執法機關、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如像記者,即不在此範疇內,此規範即有其先天的侷限性。又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裡,並無任何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而僅能依據刑法中,關於泄密罪等的相關法條爲處罰,則在最可能觸犯偵查不公開者,乃以執法者爲最,但在訴追權限亦屬其所有下,實難期待能有任何懲罰效果出現。

成問題的是,此條文規定例外得公開的情況,即依法令、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等,其用語要非模糊、即屬空泛,推而廣之,任何犯罪資訊的公佈,未嘗不可解釋爲是在警告民衆小心被害,而有公益的目的存在。因此,如此廣泛得公開的法律條文,若不盡快具體與明確化,偵查不公開原則必成例外。而如此難於落實的結果,於性侵害案件場合,更會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傷害。

爲了避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在《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第1項,雖規定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暴露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但若像此次李宗瑞事件,媒體所刊出的相關照片,雖以馬賽克處理及以ABC等代號來爲稱呼,但在配合文字描述下,早已使被害人的身份曝光,而遊走於法律邊緣,若主管機關爲處罰,卻又會遭干涉新聞自由的指責,致陷入兩難境地。即便爲處罰,但在最多也不過是六十萬元的罰鍰下,實也難產生任何效果。更何況,在網路發達的時代,資訊的散佈既快速也大量,不僅會出現責任分散的狀況,檢方欲找尋源頭來爲咎責,更屬困難,則被害人身份暴露與隱私侵害,即陷入無可挽回的境地。

立法者既已授權司法院與行政院制定相關規範,則爲了避免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流於空談,更在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主事者即須藉由此次案件的反省,儘速訂定作業辦法來爲具體化,以來劃清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

►►►更多好看內容都在《ETtoday新聞雲》首頁

李宗瑞11張淫照網路瘋傳 「以圖搜圖」還女星清白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