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持15cm刨刀性侵2夜校生 逃15年重判11年
▲宜蘭惡狼15年前持刀性侵2學生,一審重判11年。(圖爲示意照,記者黃克翔攝)
宜蘭縣簡男在91年到93年期間,先後在宜蘭員山鄉和五結鄉等地,趁着高職夜校女學生下課,持15公分長的刨刀性侵女同學得逞,還躲了好幾年,又在105年犯下性侵案後才被逮補。此案由宜蘭地院近日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11年,並責令強制治療。
據判決指出,37歲的簡男在91年10月30日晚間,趁宜蘭縣一所高職夜校下課時間,騎乘機車尾隨夜校女學生小琪(化名)回家,一路跟到員山鄉員山路1段一棟大樓電梯旁,見小琪停好腳踏車,竟掏出長約15公分刨刀威脅對方,還把她拖到大樓地下室,脅迫脫光衣服,用雙手撫摸對方胸部並吸吮乳頭,甚至要求對方幫他口交,但遭強力反抗,最後只在小琪背部磨蹭後射精。
簡男在兩年後再度現蹤,埋伏在宜蘭縣五結鄉溪濱路與錦草路口一處草叢,見到路過的夜校女同學小美(化名)後故技重施,拿着刨刀要脅對方上車,隨後載到溪濱路二段一處工寮內,性侵到一半怕被路人發現,又把小美押至溪濱路二段與大吉五路口附近的蘭陽溪河畔,二度性侵得逞。
雖然2位被害人在事後都有向警方報案,卻遲遲抓不到簡嫌,不料他105年又犯下一起性侵案,經刑事局比對DNA和指紋後,才發現簡男就是10多年前犯下2起性侵女學生案的兇手。
簡嫌被逮後向警方坦承犯案,但始終強調當時只有在身體上磨蹭,還說「並不敢插入陰道」等話。法官認爲,由於2位被害人接受警訊時言之鑿鑿;此外小美在指證中明確指出案發現場,詳實描述事發經過,並無誇大被害情節之動機及理由,也沒有誣陷簡嫌的必要,因此認爲證詞可信。
宜蘭地方法院認爲,簡嫌持長15公分的水果刨刀對小琪、小美犯強制性交,已對2人構成嚴重身心創傷,觸犯《刑法》第222條1項第8款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分別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此外,經羅東博愛醫院鑑定,發現被告的性侵害、暴力再犯率已達高危險等級,必須強制治療,將令入相當處所,直到治癒爲止纔會執行刑罰,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