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23秒遭檢舉開罰1萬2 法官判撤銷:駕駛過程平穩

男子單手騎車達23秒,遭警開罰1萬2,法院判決他行駛過程平穩,予以撤罰。(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一名男子今年1月在路上「單手騎車」遭民衆檢舉,警方事後看檢舉影片,發現他單手騎車時間長達23秒,依「危險方式道路上駕駛機車」開罰1萬2000元,他則認爲時速未超過60,也未拆除消音管、蛇行等,不構成危險駕駛條件,法院認爲他行駛過程平穩,且有注意車況,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該男子今年1月在高雄林園騎車時,被民衆目睹「單手騎車」,經檢舉後被開罰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說左手因爲曾脫臼、有舊傷,在騎車過程中不太舒服才暫時沒有握在手把上。

該男認爲,危險駕駛應該是指時速超過60以上,或是拆除消音管,聚衆飆車蛇行等行爲,強調自己單手駕駛並不構成危險駕駛。而開單員警則說,依檢舉的影片,該男單手騎車長達23秒,違規行爲事實明確,並無不妥。

法院判決指出,該男單手騎車行駛過程保持平穩,他也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於接近車多路段即將左手放回機車把手上,就此認定他沒有危害他人之虞,行爲應不構成處罰條例中危險駕駛的客觀要件,罰單應予以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