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嘸?行車記錄器檢舉違規不算數 法官判撤罰單

東森新聞記者黃淳璟、吳奕靖/臺北報導

有圖不一定有真相,而且檢舉還不能成爲證據臺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尖峰時段行經高速公路路肩開放行路段,接近終點時大塞車無法切入車道,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檢舉,開罰4千元;王姓男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行車記錄器畫面不能成爲裁罰依據,檢舉不算數,撤銷裁罰。

員警在電腦前面仔細看着民衆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看看這段的違規畫面,就看到在路肩的一輛車又一輛車開了上去,根本就跟一般車道一樣,雖然在國道部分路肩在尖峰時段是開放可以行駛,不過不乏很多檢舉案在開放的終點出現被開單民衆的申訴。

例如這一起──王姓駕駛人開在五楊高架道,就在路肩開放的終點想切進主線道,但是主線壅塞都是車,他進不去只好繼續開,結果被後方駕駛的行駛記錄器拍下,寄給國道警察來開單,警方開出一張4000元的罰單

國道警察局交通組長賴祿元指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七之一條,民衆可以檢舉一些相關事證或是敘證,敘明理由,來警察機關做檢舉動作。」王姓男子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被拍到的路段是下匝道,天天塞,車輛回堵無法切進主線道,是設計缺失。

法官審理,看過畫面後判決出爐,認爲畫面中很多車輛都違規,並不能只針對單一輛車開出罰單,而且還真的是道路施設上有問題,行車記錄器的畫面不能成爲裁罰的單一證據,所以判決撤銷罰單。

賴祿元表示,「速度允許的話,在路肩可以做停等動作,等壅塞車潮有安全距離後,再駛行主線。」國道警察局說尊重法官見解,不過根據檢舉畫面,依法開單是警察的責任,只是現在很多檢舉達人都是靠行車記錄器畫面來檢舉違規,這個判決會不會造成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無效的參考關鍵判例?後續效應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