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駛人行道遭警拍照舉發 爲這原因法官撤罰

馬姓男子開車到九份旅遊,因行駛在標線型人行道上,遭員警拍照舉發,臺北地院認爲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罰。(示意圖/翻攝Google地圖)

馬姓男子週末開車到九份旅遊,因行駛在標線型人行道上,遭員警拍照舉發,事後收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的罰單。馬男不服提告,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員警發現違規,應該攔停製單舉發,而非直接拍照,舉發程序有瑕疵,故判決撤罰,可上訴。

馬男今年2月20日週六下午開車到九份,因行駛在標線型人行道上,被員警拍照舉發違停,他收到600元、記點1點的罰單後提告,主張他剛從民營收費停車場離開,出口出來就是人行道,沒想到竟被開罰,警察如果認爲他違規,應先勸導矯正,而不是直接拍照舉發,請求撤罰。

交裁所抗辯,馬男行駛在標線型人行道上,已影響交通秩序,員警客觀上考量九份老街假日人車擁擠,且汽車路路幅狹窄,恐影響後方車流,無法當場攔停,纔會以拍照方式告發。

法官指出,員警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若發現駕駛違規,除非是道交條例明文規定不能或不宜攔截制單舉發的情形,原則上應攔截制單舉發,此做法除可直接告明違規事項,也讓駕駛當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稽查人員若有誤判,可即時獲得補救。

法官勘驗採證照片,發現馬男違規地點是雙向道,當時只有1臺車通行,兩側行人穿越道只有數名行人徒步,並無人車壅塞情形,且馬男纔剛從停車場駛出,速度不快,員警只要持指揮棒或吹哨示警,即可攔停,難認有不能或不宜攔截制單舉發情形,遂認定舉發方式有程序瑕疵,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