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路肩開放」路段卻收4千罰單 法院依這因素判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高速公路局行控中心人員回覆柯「已開放路肩」即代表該單位的行政行爲,基於行政一體性,臺中區監理所對柯男再處罰,有違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示意圖非新聞事件所指路段/本報資料照)

柯姓男子今年1月間行駛國道1號,事後收到違規行駛路肩罰單4000元,柯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透過高速公路局1968服務人員說「已開放」才行駛,臺中區監理所稱是雙方對話認知誤解;法院勘驗對話,發現行控中心人員跟柯說「有開放」,柯基於信賴無過失可言,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法院調查,柯男今年1月23日上午11點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1.4公里,因「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被檢舉開單,事後經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裁罰4000元。

事後柯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當時路況不熟,打給高速公路局北部交通控制中心,詢問該北上路段有無開放路肩,接電話人員明確表示「已開放」,他才切換到路肩行駛,事後卻遭檢舉違規。

柯男指出,高速公路局要臺中區監理所,跟他說只要舉證明確,有致電行控中心就可以撤銷罰單,事後卻搪塞是他去打電話給1968人員詢問時,雙方對話認知誤解,顯然是卸責,於是主張撤銷原處分。

臺中區監理所抗辯稱,當時行控中心人員回答柯男是說,靠近環北路段路肩「已開放」,應該是對於「路段認知」產生誤解,因爲無法精確掌握柯男所處的高速公路各路段,只能以用路人所描述的路段,憑己認知回覆,難免產生誤解,認爲原處罰無違誤。

法院勘驗當時對話,發現柯男當時說因沒看到標示牌,詢問有無開放路肩,行控中心人員回覆「我們工程師說那個有開了」,柯再確認「高架33K有開路肩?」,對方回答「他說開了」,顯見服務人員對國1北上32、33公里是否開放路肩,回覆明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高速公路局行控中心人員回覆柯「已開放」即代表該單位的行政行爲,足以讓用路人認爲得以使用路肩,基於行政一體性,臺中區監理所對柯男再處罰,有違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