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向燈罰3000 法官認「沒意義」判撤罰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國道1號汐高架北上26.5公里處,路肩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沒必要強求使用無謂的方向燈。(示意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該路段路肩終點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行車路線,打方向燈沒有意義,判決撤罰,可上訴。

葉某2020年2月21日早上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上26.5公里處,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收到3000元罰單,指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於當時是開放路肩時段,葉某覺得被罰得莫名其妙,因此提告請求撤罰。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本件民衆檢舉違規,因路肩與減速車道銜接處有以白線分隔,葉某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屬變換車道,卻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確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在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

法官認爲,道交條例要求駕駛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行車方向,但葉某行駛從路肩駛入銜接減速車道,減速車道右方的路肩寬度根本不可能容納任何一輛車通行,葉某隻能遵行車道「直行匯入」,行駛方向本來就能被後方車輛預見,何必強求使用無謂的方向燈?

法官指出,原處分並未考量當時所處路段縮減,僅單純認定葉某的行爲是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而予以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關於「輕微規定免罰」的規定,且本件客觀上甚至不至於發生任何危害,足認不具主觀可責性,故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