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害女友拋飛亡!男堅稱「救護車沒打燈」 法官重判3倍罰金

情侶趕上班,騎機車超速,撞到正右轉救護車釀1死1傷。(圖/《ETNEWS新聞雲》資料照,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連姓高職生騎機車載吳姓女友打工,於板橋環河西路一帶與救護車擦撞,吳女慘遭拋飛,墜落撞擊頭部重傷不治。連男事後被起訴,於新北地院庭上宣稱救護車駕駛過失,但法官根據擦撞痕跡與目擊證人說詞,認爲連男違規超速、右側超車,纔會害女友身亡,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得易科罰金54萬元。

19歲美髮科高職生連男與同齡的吳女是班對,去年4月3日上午10時許,兩人前往美髮沙龍打工時擔心會遲到,於是在限速50公里的環河西路上高速行駛,沒想到前方一臺救護車減速右轉準備改往新月三街,連男機車直接撞上,兩人瞬間跌落滾地。

連男滾落至前方人行道致左手骨折,而吳女慘被拋飛,頭直接撞上人行道水泥柱,撞擊頭部,到院已無生命跡象檢方調查,認爲救護車駕駛沒有過失,僅起訴連男。

開庭時,連男無法接受救護車駕駛沒有肇事責任,堅稱雖然救護車減速,但是並沒有打方向燈,突然右轉,纔會害後方騎士撞上。然而法官調查後發現,撞擊點是救護車的右後車輪,一路擦撞到右前車頭,唯有高速行駛纔會繼續前行。

另外,一名目擊證人證稱,他當時騎機車時,時速約70公里左右,但是連男仍超越他,可見連男的車速應該有80公里以上,超速、又是右方超車,屬交通違規。法官認爲,無論救護車是否有交通違規,如果連男不超速且從左側超車,就不會發生死亡車禍,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連男。

男屬自首減刑,可易科罰金,但連男逞一時之快而無視身後女友之生命安全,造成女友家屬承受失去親人痛苦,因此法官以法定最高額度3000元折算1日,重判男易科罰金爲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