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開租賃車超速 交裁所堅持對租車公司開罰法官判撤

馬來西亞籍M君開租賃車超速,臺北交通事件裁決所不顧租車公司申請歸責,堅持對租車公司開罰,臺北地院認定違法判撤銷。(黃捷攝)

馬來西亞籍Marliyana(簡稱M君)在臺租車超速違規,害租車公司吃1800元罰單,租車公司依規定提供M君身分資料申請歸責,但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拒絕,因而提告。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交裁裁罰違法,判租車公司免罰,可上訴。

M君2019年9月28日上午駕駛租賃汽車行經宜蘭縣蘇澳鎮東隧道南下處,時速高達85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60公里,遭警方拍照舉發,交裁所並對租車公司開罰1800元罰單,租車公司事後提供M君身分證件國際駕照申請歸責。

不過,交裁所引用交通部公路局2001年的函釋:「...如系外籍人士,就監理單位而言,除有案件列管問題外,其後續裁決處分亦有送達之困擾。故有關本案,建議應課予汽車所有人責任,由其承擔租賃之風險,以爲因應…」仍對租車公司裁罰。

租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罰、返還已繳的1800元罰鍰。法官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依規定辦理歸責後,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應歸責人;交通部2001年的函釋屬於依職權下達的「行政規則」,依法律優位原則,不得牴觸上位階法律,應拒絕適用。

法官認定,租車公司已依規定申請歸責,交裁所只能通知M君到案依法處理,沒有其他的處置空間故原處分對租車公司裁罰1800元已違法,遂判決撤罰,交裁所應返還18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