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出停車場遭撞吃「未禮讓」罰單 駕駛1動作法官判撤罰

任男臺東美麗渡假村停車場駛出,遭左側來車撞上,吃下「未禮讓」罰單,但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機車車速過快是肇事主因,判決撤罰。(翻攝自Google地圖

任姓男子租車到臺東玩,從渡假村停車場駛出時,遭左側機車攔腰撞上,被警方認定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吃下600元罰單。任男不服提告,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他有先停車查看,確認路邊反射鏡未出現任何車輛才起步,事故原因是機車車速過快閃避不及,因此判撤罰,可上訴。

任男2020年10月13日早上駕駛租賃車,從臺東縣美麗灣渡假村停車場東向西駛出,至臺11線左轉,1名機車騎士沿臺11線慢車道南向北直行,撞上任男發生事故,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爲任男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舉發後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出600元罰鍰,並記1點。

任男提告稱,他起步前有確實左右查看,並透過前方反射鏡確認四周無任何車輛才往前緩行,騎士是在他起步後,才突然進入他的視野範圍,隨後撞到車子後門,他根本不可能優先禮讓該騎士通行,並無過失。

法官勘驗汽車行車紀錄器,當天8點28分50秒,任男行駛至路口等候進入道路,53秒起步,57秒出現煞車聲及乘客「哦...」的驚叫聲,前方反射鏡出現黑點,58秒兩車發生碰撞。

法官認爲,臺11線略呈彎道,必須仰賴反射鏡才能看見車輛動向,碰撞地點靠近道路中線,撞擊位置爲汽車左側後車門及機車車頭,車頭嚴重受損。因騎士供稱車速爲60公里,而任男駛至路口時,有暫停確認左右來車,起駛時反射鏡也未出現任何車輛,本件事故是機車車速過快、閃避不及,因此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