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超速挨罰1200元 男打官司抗罰敗訴又提釋憲

騎機車超速挨罰1200元 打官司抗罰敗訴後又提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2020年李姓機車騎士在速限爲每小時40公里的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巷道,被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他遭裁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警方取締違法、法官判決違憲,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李男在2020年10月2日下午由南向北,行經速限爲每小時40公里之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明誠一路往裕誠路),遭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認爲他超速,逕行舉發。

高雄市交通局裁處李男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李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有關設置測試取締標誌規範之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卻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正當理由剝奪他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憲法法庭審查庭由吳陳鐶及黃昭元、呂太郎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李的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