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隱匿財產挨罰400萬 抗罰訴訟再吞敗
林益世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更一審敗訴。(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監察院認定未據實申報6300萬元財產,挨罰400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上月發回更審,北高行今(31)日再次判林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林益世2010年間擔任國民黨籍立委,陸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6300萬元賄款,因而遭到判刑。此事曝光後,監察院認爲他故意隱匿新臺幣2000萬元、美金95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財產,摺合新臺幣約6000萬元,依財產申報法處罰鍰400萬元。
林益世提告抗罰,北高行一審認爲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林不服上訴,最高行認爲,原判決調查不夠完備,違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因此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爲,林益世未據實申報的本人現金約6000萬元、妻子彭愛佳現金約2415萬餘元,不是被林的母親沈若蘭繳回特偵組及燒燬,就是寄放在彭的銀行保管箱。經審理,確認沈繳回及燒燬的現金,是林指示保管;彭未依社會常態把錢存在銀行孳息,反而放在保管箱,顯然要提高該筆財產不透明度,也是林所授意。
判決理由指出,不管這些現金是不是陳啓祥交付的,或有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據實申報、供人民檢驗的義務,但林不僅未申報,還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告資訊不透明度的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且故意隱匿金額至巨,監察院依法裁處最高罰鍰額度,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