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國道沒打燈1分鐘吃2罰單 法官判只罰1張
林女開車下國道轉快速道路沒打燈,1分鐘內吃下2張罰單,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不得連續舉發,判撤銷第2張罰單。(黃捷攝)
林姓女子開車下國道轉快速道路,兩度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吃下2張罰單共42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林女提告求撤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2次違規行爲在同1分鐘內,不得連續舉發,因此判撤銷第2張罰單,只罰第1張3000元、違規違規點數1點,可上訴。
今年5月18日晚間9點41分,林女開車行經國道3甲東向3.1公里處,先切出萬芳交流道出口,再轉進信義快速道路往南方向,兩次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因而遭後車檢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理後,第1次違規依「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000元並計點數1點,第2次違規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
林女提告主張,兩張罰單時間都是當晚9點41分,屬同一違規行爲,不應重複裁罰,請求撤罰;交裁所抗辯,林女離開國道進入交流道,再從交流道進入快速道路,已行駛超過1個路口,可明確區隔爲2個行爲,2次都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依行政罰法可分別處罰。
法官認爲,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得連續舉發的情形包括「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林女兩次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時間在同1分鐘內,間格也未達6分鐘,不得連續舉發。
法官指出,雖然交裁所稱已行駛超過1個路口,但依交通部的函文解釋,道路交岔處有設置紅綠燈或繪設網狀黃線區者視作路口,即一般所謂路口是指兩條路的交叉口,高速公路轉快速道路的交流道並不符合路口定義,遂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