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速99公里太慢挨罰3千 她花1個月蒐證...法官判免罰

張女因爲在國道車速過慢被開罰,自行舉證法官判撤單免罰。(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張女2018年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向165.2 公里處,不服因車行速度99公里,慢了11公里被開罰3千元,因此自行連續蒐集1個月以上的用路資料,提行政訴訟要證明路段傍晚容易塞車車輛根本無法持續維持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2018年7月10日下午17時30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2公里處內側車道,因時速不到110公里,被國道警察蒐證後,以行駛高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開罰。臺中監理所調查後,以沒有路面不良通報,蒐證錄影顯示張女車輛在內側車道中速度緩慢,被後方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認定她違規

張女申訴主張,當時正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原本車速皆保持於時速110km/h ,但在南下165 公里處該路段,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110公里,當時正處於下班車尖峰時刻,故採取防禦性駕駛預先放慢車速,她還蒐集1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速資料,顯示開車速度低於時速99公里。

法官勘驗相片發現,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在國道4號高架橋之前,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照片顯示時速同樣是99公里,因爲減速而被拍照,顯示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最高速限時110公里行駛,最後採信張女說法,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其他新聞

►上萬只「馬陸」鑽出! 民衆恐慌:大地震要來了嗎?

員林4車追撞翻車地面起火! 1駕駛昏迷送加護5人輕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