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時速148公里挨罰 駕駛PO行車記錄器槓警嫁禍

東森新聞記者陳佳鈴魏宏卿/臺中─南投採訪報導

警察抓超速,有沒有可能失誤呢?南投一名劉先生投訴,他行駛國道六號開車回家,一路上守規矩沒有超速,保持最高限速100公里,但警方卻將他攔下來,說他時速148公里,開出6000元罰單。劉先生喊冤,表示沒有超速,還拿出車上行車記錄器比對,指車速並沒有超過,甚至質疑警方將前一輛車的時速嫁禍給他;警方說裁罰有理,但當事人不服氣,向監理單位提起申訴。

劉先生開夜車回家,一路行駛在國道六號上,快下交流道前,被國道七隊警察攔了下來,指他時速148公里,劉先生納悶,自己有開那麼快嗎?不是一路保持在100公里嗎?沿途只有超過一輛白色轎車,行進間沒有其他車,車速無從比較,不過還在狐疑的時候,警察的紅單開好了,等於6張千元大鈔確定飛了。

劉先生可對這張罰單有很多疑問,他懷疑被警察嫁禍。面對質疑,國道警察認爲他們用的是科技測速槍,執法正確;劉先生說他仔細算過,距離加上VCR秒數,自認沒有超速,警方則認爲裁罰有理,劉先生提起申訴,要請監理單位重新審查

瞬間速率非平均速率 計算方法無用

東森新聞記者高志鴻、吳芃鋅/臺中報導

行車記錄器真的可以證明自己沒有超速嗎?有網友建議,從畫面中經過的路燈,平均間距50公尺,算出距離,再除以時間,就能算出平均速率,但這其實是一大盲點,因爲警方的測速槍,測的是「瞬間」速率,而不是「平均」速率,所以這樣計算算法,還是無法適用。

記者開的採訪車在一般道路上,大約維持40公里左右時速,但光靠行車記錄器就能證明嗎?從畫面中很明顯可以看到標的物就是路燈,而路燈跟路燈之間的間距是50公尺,所以換句話說,就能算出到底距離有多少。

路燈間距50公尺,在影片中56秒內經過31座路燈,換算下來,總長度1500公尺,算出距離之後,一切好辦。向上國中老師鄭立彥說明,「V(速率)等於距離除以時間。」

相信大家在國中物理應該就有學過的公式,距離除以時間等於速率,算一算,可以算出平均速率96.4,明顯小於警方所開出的紅單,但其實這樣的算法邏輯,還有一個盲點。

國道七隊警察指出,「我們拍到是瞬間速度(率),就是定點產生的速度,所以不是整段行車過程中的速度(率)。」

鄭立彥指着畫面,「到這邊就加速啦!你看這裡啊這裡,這裡比較快。」關鍵就在這裡,畫面中一個瞬間,看出速度也跟着加快,國道警察測速槍其實測的是「瞬時速率」,也就是瞬間加速的速率,而不是平均速率,所以網友提供的計算方法,儘管縝密,但恐怕還是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