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3號雨夜開車龜速36公里 名醫遭罰記點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榮總醫院兒童心臟科主任陸振翮去年8月深夜行經國道3號七堵路段時,被國道警察開單告發,但不是因爲他超速,而是因爲他的速度被測得只有36公里,陸醫師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爲當時下雨他又迷路,纔會放慢速度,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爲雖然下雨,但視線清楚予以駁回,仍需罰鍰4000元,記違規1點。

一般駕駛開車上國道,最怕的就是測速照相機,如果超速就會被開單,卻有人因爲開太慢而吃上罰單,而車主就是臺北榮總兒童心臟科主任陸振翮(音念 ㄏㄜˊ)。其實高速公路上除非有特殊車流狀況,否則低於最低限速60公里,或未依規定速限車道行駛,通通會被視爲龜速車而開罰。

國道警察巡邏車去年8月行經北二高南下4.8公里時,發現前方一部深色車子車速好慢,「加速,請加速!」車上員警擴音器對着車主大喊加速,但車主似乎慢半拍,警車都已經停在路邊好一陣子了,這臺車才緩緩出現在左側,警方鳴笛將他攔下,因爲以測速槍測得這臺車的時速只有36公里。

醫師主張特殊狀況,時速可低於40公里

陸振翮被攔下時告訴警方,因爲下雨視線不清,加上前面已經錯過一個交流道迷路了,所以車速降低,但警方不接受這個說法,依法開單告發。

陸醫師不滿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抱怨警方知道他迷路沒給協助反而開單,是恐龍警察,還引用法規認爲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濃霧大雨特殊狀況,時速是可以低於40公里;但法院根據警方提供行車紀錄器判定,雨刷速度正常,視線能見度是前方的6根電燈,判定仍需罰鍰4000元。

陸醫師開慢車的路段,就位在3年前國道走山事故現場附近,屬於山區路段,一般駕駛經過這都會特別小心,但還是要駕駛人注意車輛限速,避免吃上罰單。

國道3號最高速限分3個路段,最低60公里

國道3號全段最高速限分爲3部分,中和交流道(35K)以北爲90公里,中和交流道(35K)至土城交流道(43K)爲100公里;土城交流道(43K)以南提高到110公里,在「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下,等於可開到120公里。

不同於一般市區道路,高速公路也有最低限速,只要沒有塞車或是其他特別原因,都會被視爲龜速車開罰,以3線道爲例,最內車道速限90公里,中線限速80公里,外側車道60公里,一旦未依規定限速車道行駛,低於速限就算龜速車,一次開罰3000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