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延誤發現肝癌?法官認定兩者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車禍受傷,事後肝癌病發過世,林姓家屬指控車禍耽誤林男無法及時得知病情,憤而提告向肇事王姓男子求償。臺北地院認定林男死因與車禍無關,但肇事者仍需賠償醫療費共86萬多元。

北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民國99年5月間機車時,前方駕車的王姓男子突然急速回轉,林男緊急煞車人車倒地,造成右肩受傷等。王男肇事後卻加速逃逸,事後遭法院依過失傷害等罪,判刑5個月定讞。

林男家屬認爲,林姓男子車禍前肝指數正常,原排定要到醫院健檢卻因車禍耽誤錯過,直到99年9月才發現肝腫瘤,且車禍傷後身體虛弱,不到1年即過世,肝癌死亡與車禍並非完全無關。林男家屬因此主張,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800多萬元。

肇事駕駛王男反控,車禍是因林蛇行在先,其傷勢不重還可拄柺杖行走,對方生活無法自理,只是爲博取同情。林男有肝硬化病史,車禍和肝癌致死無關。

法官在參酌後認爲,王男雖是肇事元兇,但林男受傷部位肝臟,其肝癌致死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判決王男需賠林男醫藥費等共8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