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三讀 解決扁、林益世貪污見解不同亂象

臺灣高等法院 。(資料照/記者蘇位榮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過去前總統陳水扁龍潭地案最高法院創了「實質影響力說」,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圖利罪」,引發爭議。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大法庭制度」,未來臺灣法院判決將不再「初一十五不一樣」。此外, 新法規定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

綠委周春米表示,常有人批評臺灣法院判決都有不同法律見解,打官司是輸是贏,相當程度取決於案件分配到哪個法官手上,法律見解不一致。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提升裁判安定性可預測性

她說明,未來設立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將由終審法院的11名法官組成,除院長及提案庭指定庭員外,其餘9名庭員票選之,未免論資排輩造成票選出線者皆爲各庭庭長黨團協商朝野也達成共識,增訂「大法庭票選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條款

周春米也說,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鮮少進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不公開,當事人欠缺實質參與,在面對重大爭議時,社會欠缺討論、溝通,這些都是司法信賴度低迷的原因。周春米指出,未來大法庭就爭議法律問題必須行言詞辯論,當事人也應有代理人辯護人輔助其闡述事實上、法律上意見,法院也可以選任專家陳述法律意見,該專家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收受報酬也應揭露。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指出,現行制度,對抽象法律規範,常有兩個法庭對同個事實有不同認定,例如之前的林益世案和陳水扁案,法庭有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對不同見解就會有不同結果,導致人民對司法無法信賴。而大法庭制度讓法庭見解有歧異時,透過大法庭言詞辯論做決議,讓原提案法庭有拘束力,進而統一見解,讓同個事實在不同法庭也有相同法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