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林益世保陳水扁? 「折衷說」能讓苦惱的最高法院解套?

最高法院8月間決定針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究竟要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決定召開刑庭會議統一見解,原本與會者與專家,大都認爲應做成「實質影響力說」,讓林益世與前陳總統陳水扁適用同一標準,但卻傳出有人擔心「一刀兩刃」,重判林益世後,恐連帶讓扁永無獲判無罪,導致一直無法決議,恰巧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上週提出「折衷說」,最高法院順水推舟,決定下次再討論。

知情人士指出,實務界已有近7成對於貪污罪採「實質影響力」說,因爲若採「法定職權說」,等於是變相鼓勵公務人員收賄賺外快,如總統的法定職權是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國家緊急權等,若採「法定職權說」,總統收錢後喬金控公司人事或合併甚至賣官職,因不在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緊急權的法定職權範圍,恐將沒任何刑責;另民代的職權是問政、立法等,若在此範圍外收錢喬工程標案,在「法定職權說」保護傘下,也可能都是無罪。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一審臺北地院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中鋼並非林益世擔任立委時的法定職權範圍,2013年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個月;二審高院則是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爲立委可以利用職權影響國營事業,依收賄罪加重改判13年半,林母沈若蘭被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至於彭愛佳和林益世的2位舅舅一、二審均判無罪,全案正上訴最高院由李英勇法官合議審理中。

在林益世收賄案之前,前總統陳水扁遭控涉及龍潭購地收賄及陳敏薰賣官等案,依「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扁利用總統職權之便,向企業收賄,已先有5案有罪確定,合併判刑20年;扁與支持者認爲,企業購地及陳敏薰職位,並非憲法中明定的總統職權,但法院卻自創「實質影響力說」,根本就是爲陳水扁量身訂造的見解,目的就是要羅織罪名讓他入獄,但對於藍營的林益世,一審卻轉彎採「法定職權說」。

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刑庭會議,面對「實質影響力說」及「法定職權說」引發的爭議,因目前對於貪污罪已有約7成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可見這樣的見解,已是穩定,爲避免當事人無所適從,決定儘速同一見解,並邀集交大科法林志潔教授等學者到最高法院報告。

林志潔當時強調,所以如果採法定職務說,會造成職務越低階之人,因爲職務內容越清楚、越容易舉證,而越容易入罪;反之,位階越高的人,職務內涵越模糊、越不容易舉證,反而越容易脫罪,在反貪腐世界潮流下,她認爲應採「實質影響力說」。

但最高法在熱烈討論後,決議至今難產,一說是因爲法律太複雜,法官要多一點時間思考,另也傳出是部分法官因擔心「一刀兩刃」,重判林益世後,恐連帶讓扁永無獲判無罪之日,因此遲遲無法議決。

就在上週二最高法院的刑庭會議,剛好黃瑞華法官提出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外的第三種看法「折衷說」,因爲此屬於全新看法,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希望提案法官提供更詳盡書面資料,也讓全體法官有足夠時間閱讀跟消化,所以延後到下週二再討論,陳水扁與林益世能否無罪,都暫保一線生機。

更多鏡週刊報導

貪污罪怎麼定義 牽動司法高層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