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刺寶島債 取消強制信評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爲促進寶島發展金管會宣佈修正發佈「發行人發行與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修正重點包含取消發行債券強制信用評等,以及外國發行人如發行僅銷售專業投資機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得豁免向金管會申報生效等3大措施,相關債券發行法規並將於近日內發佈施行。

爲有效推動寶島債等外幣債券的業務商機、滿足投資人多元理財需求,及提供國內充沛資金的去化管道,金管會提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劃方案」,並配合修正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訂定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豁免申報生效的規定

修正重點包含,採行債券投資人分級制度,也就是,外國發行人如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得豁免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亦無須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而改採事前報備方式

同時,簡化本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的普通公司債相關申報書件,且放寬該等債券如屬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者,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退件條款的適用,另亦應於櫃買中心掛牌。

另外,刪除發行債券強制信用評等的規範證期局表示,參酌鄰近各國均未以信用評等作爲發行債券的申請條件,且因應國際間降低發行公司對信用評等依賴的趨勢,並降低發行人的債券發行成本,刪除有關發行債券強制信用評等的規範,迴歸由發行公司自行視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評等報告

以及適度鬆綁外國發行人發行債券適用外國準據法及採總括申報方式的資格條件。包含外國發行人於國內或海外經覈定交易所掛牌滿3年、淨值不低於5億元且未有重大債違約記錄,得適用外國準據法。

且考量「子公司控股管理架構跨國企業金融機構的常見經營模式,國際間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多未上市掛牌,不過,經營規模債信紀錄及經營實績良好,因此,放寬經掛牌滿3年的母公司提供全額擔保的外國公司,或外國金融機構之母公司掛牌滿3年,且在臺設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如符合淨值不低於5億元且未有重大債違約記錄者,亦得適用外國準據法。

證期局補充,外國發行人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債券者,除符合適用外國準據法的條件外,並應符合最近3年未有資訊揭露違規處分募資計劃重大變更、所委任會計師及承銷商最近3年未有違規處分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