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竟求償1999萬 法官批原告「不是中樂透」

黃姓男子車禍受有輕傷,卻向肇事駕駛求償1999萬元,臺北地院承審法官最後只判賠1萬6000元,並在判決書中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黃姓男子過馬路時,遭右轉車輛撞傷,雖然只有輕傷,他提告求償金額卻高達1999萬元。臺北地院審結,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反批「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判肇事駕駛只要賠1萬6000元,訴訟費用1萬0305元則由黃男負擔,可上訴。若雙方未上訴確定,黃男實拿只有5695元。

黃男提告主張吳姓駕駛2018年6月5日晚間開車在復興南路一段、市民大道三段路口右轉,未注意禮讓行人先過馬路,因此撞傷他,他受有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他因此求償損害賠償。

黃男說,事發後他每週前往醫院2次,除了醫藥費交通費等,還因工作請假損失薪水茶水費,另依他家族隔代遺傳的長壽基因,可以活到百歲,他尚有62年餘命,並考量通貨膨脹1.5倍,此部分求償1293萬2208元;黃男另求償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開車高速衝撞害他受傷的權利金500萬元、工作能力形象影響名譽信賴度損害500萬元。

黃男請求項目還包括,每日計程車補助費300元直到退休443萬4750元、無法工作不能領年終及喪失主管資格加給494萬9160元、工作損害致無法儲蓄利息損失126萬5165元、健身房年費6萬1938元、營養品384萬6852元、因受傷無法洗碗2年要換1臺洗碗機電費37萬5989元、居家保健儀器113萬4414元、保險公司拒保損失500萬等,總金額超過5000萬元,但他只求償1999萬元。

法官認爲,黃提出的證據中,醫藥費像是咳嗽鼻炎糖尿病等,甚至是洗碗機、健身房年費、營養品及生活用品等,都與車禍無關,但因確實發生事故,因此認爲精神慰撫金2萬元爲適當,但黃男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應自負20%過失責任故判則1萬6000元。

法官並指,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繳付裁判費,但本案因調閱黃男病歷資料、勞動力減損鑑定衍伸的1萬0305元,屬於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因依兩造勝敗比例分擔。

法官說,可以理解與體諒黃男因車禍受有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但在財產權請求上,卻提出許多與車禍無關的項目,如牙膏、可可粉等,「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因爲事故發生,就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本件黃男請求1999萬元鉅額賠償,卻只勝訴1萬6000元,比例甚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裁判費用應全由黃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