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追思羅瑩雪部長,完成未竟的社會改革運動(王如玄)

法務部羅瑩雪3日晚間病逝。(本報資料照片)

令人悲傷的四月天!太魯閣事故的天倫夢碎、悲痛莫名。爲弱勢婦女、兒童權益奔走的戰友前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女士辭世,令許多在兒少福利、保護及性別平等訴訟夥伴們心裡相當哀痛。

四月是兒童保護月。她一生爲兒童權益倡議、披上律師袍在法庭堅持理念地勇於爲弱勢辯護的身影,仍歷歷在目。28年前家庭暴力受害者鄧如雯夫案轟動一時,喚起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但鮮少人知道當時的羅瑩雪律師曾經在本案中擔任其民事訴訟代理人,爲其爭取子女監護權。在當時那個「法不入家門」、「父系優先」的時代,我們一起站在社會最前線。

當時社會氛圍仍相當不友善,法官覺得殺夫事實明確,法律適用無疑,沒有討論的空間,而且子女監護權依照當時民法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順序上自動輪到小孩的伯父。那爲何我和羅瑩雪明知不可爲還要接案代理?是否爲了標新立異,甚或是上媒體搶鏡頭,纔會爲一件明確殺夫案弄到社會動盪不安?在法庭上我們一起承受法官羞辱誤解。面對社會輿論龐大壓力,憤恨不平之際,羅瑩雪和我挺直腰桿,並提筆寫信直諫法官。希望法庭正義天平能爲因國家政策體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家庭社會悲劇做出符合公平正義人倫考量。最後,透過各界努力,我們成功的讓鄧如雯刑度由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降到3年有期徒刑確定,並爭取到由鄧如雯的父母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這些一路走來並肩作戰的過程,至今難忘。羅瑩雪非常重視兒童保護工作,離開法務部後至其過世前仍擔任兒福聯盟董事長。猶記得1990年,我們一羣夥伴包括沈美貞律師一起投入心力在兒童福利法的修正,不論如何一定要找出時間,大家聚精會神逐條討論,任何文字、標點符號皆精細斟酌。法案通過後,又參與全臺各地法令宣導,跑遍全臺北中南東各地不斷講習,甚至在當時臺灣省政委員伊慶春的支持下,一波波調訓學校校長、學務主任、輔導老師,使第一線工作者確切認知兒童最佳利益真義,並竭力督促司法實務工作之實踐。羅瑩雪的親力親爲與耕耘,奠下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基礎,可謂是臺灣兒少福利倡議制度的推手。

臺灣性別平等運動的推展過程中,訴訟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無論是透過聲請大法官解釋而修正法律,或在媒體倡議引起社會重視進而制訂相關法律,皆使運動有所進展。民法關於親權行使的規定在形式上原本採「父權優先」,經羅瑩雪不放棄的一步步訴訟,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窮盡當時的救濟途徑仍無法解決,才能進一步透過聲請釋憲,經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違憲,才得以撼動父權體制,逼得主管機關及立法院不得不修改民法父權優先規定,實踐性別平等,保護兒童最佳利益。

從這些歷程來看,訴訟事件本身不僅是對個案的正義伸張,其連帶引發後續的修法運動,對臺灣整體性別運動的推展助益良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羅瑩雪生前最關注的司法實踐及社會工作情形,纔是能否真正促進平等、保護弱勢的關鍵,有待持續努力。

在「子女最佳利益」親權酌定方面,雖然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裁判未成年人監護權歸屬情形統計,酌定親權歸屬母親的居多。但從判決實務觀察,發現仍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子女親權歸屬仍酌定由加害人行使,並未引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推定施暴者不適任親權人規定,不符子女最佳利益。另外,上述司法院統計爲裁判離婚部分,但協議離婚時的親權歸屬情形,歸屬母親的比例如何仍待性別統計資料之建構,凡此均有待司法依兒童權利公約及一般性意見的「兒童最佳利益」與「兒少表意權」原則落實改進。

程序監理人行使方面,家事事件法明定法院爲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社會福利機構等之聲請或依職權爲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係爲受監理人之利益,主張受監理人之權利,陳述監理人之意見,然目前實務運用程序監理人機制比例極低。但這不僅補足實體法抽象規範的不足,亦是實踐兒少表意權以保障其最佳利益的重要機制,讓孩子在重大生命轉折事件中有「參與」司法的機會,讓他們的聲音被聽見、權益被重視。因此,程序監理人機制的宣導、指引、專業人才庫及法院更積極的職權運用、家事調查官及訪視社工的專業能力訓練,有待檢討運作不佳原因並予以強化。

而近年頻傳托育服務機構兒童受虐事件,雖然已強化虐童行爲人及機構等責任,然而,各界關心的吹哨者保護方面,尚未有具體規範。政府曾信誓旦旦推動制定的吹哨者保護法草案仍未送進立法院,這是在兒童節過後,社會大衆應持續監督的議題

哲人已遠,但社會議題永無止境。接力未竟的社會制度改革,在我們追思羅瑩雪部長同時,莫忘初衷,繼續努力。

(作者爲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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