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酒駕司機如同恐怖攻擊 遭重判殺人罪12年6個月定讞
Uber司機郭俊邑3年前酒駕連闖5紅燈,衝撞3輛機車,造成1死2傷慘劇,檢方起訴認爲他的駕駛行爲如同「恐怖攻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定郭男構成殺人罪,判囚12年6月,另不能安全駕駛部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死者陳姓女子的父母另提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金神慰撫金共2779萬4776元,去年底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郭男須賠償1168萬2503元。
郭俊邑在2018年9月23日凌晨和朋友在KTV飲酒作樂,清晨5點酒後駕車,連闖5個紅燈,在臺北市基隆路三段發生連續車禍,總共撞倒3名機車騎士,再失控撞上路邊的房子。其中,陳姓女騎士傷勢過重,送醫後仍不治。
臺北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郭男判刑8年,但高院認爲,郭男第一次撞擊陳姓騎士後,儘速逃離肇事現場,纔會繼續高速前行又撞傷另2名騎士,足見他此時已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之心態,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高院認爲,北院認爲郭男撞擊3人都是過失,而無不確定殺人故意,判決有誤,應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將他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殺人罪判刑12年,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執行12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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