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追贓車開槍擊斃少年判5月定讞 法院:沒遭受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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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局員警劉政國4年前追捕贓車,卻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劉在法庭認罪且向死者家屬認罪道歉但未獲諒解,歷審認爲他用槍時機手段爲法所不容許,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死者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徐姓少女須負30%過失責任劉男因違反警械條例規定,桃園市政府須賠償86萬9431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國賠61萬6323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一、二審考量劉男因公積極追捕失竊贓車,他遇駕駛贓車的田姓男子駕車逃逸的舉動,爲制止脫逃,竟未考量車上有其他乘客造成徐死亡,況且當時田男沒有駕車攻擊或衝撞警員的急迫情狀,他的行爲已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爲劉男雖確信開槍射擊不會誤傷贓車上人員而選擇開槍射擊,但未顧及現場民衆生命安全,他用槍之時機及手段爲法所不容許,更造成徐姓少年的家屬無法彌補之損害,且迄今尚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判刑5月,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