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葉驥擊斃通緝犯判6月定讞 非常上訴遭駁回

員警葉驥擊斃毒犯判刑確定,非常上訴遭駁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縣楊梅分局員警葉驥2014年值勤時,擊斃企圖衝撞通緝犯文昌,遭最高法院判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8萬元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26日駁回。

當時葉驥朝羅文昌開3槍,導致其傷重不治,遭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判決書中列出下4大理由,包括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朝羅腿部開了3槍,爲何不朝輪胎射擊;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 槍,涉及執法過當。

顏大和認爲,羅生前有吸食毒品,法院卻沒有調閱鑑定報告,也沒有了解當時羅的精神狀況,且此案在被告葉驥還沒有陳述時就宣判程序明顯已違背法律規定,因此就上述2點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爲審理程序完備,原審有讓葉作最後陳述,也查出羅男倒車逃跑時並未精神恍惚,判決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