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貪污判刑8年定讞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遭駁回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污案,非常上訴今遭駁回。(《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犯貪污罪遭判刑8年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郭的案件有法律上疑慮,有統一解釋的必要,因此爲她提出非常上訴。案由最高法院審理後,最高法院認爲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因此8日駁回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
郭瑤琪在2006年1月起擔任交通部長,8月間爲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案之善後方向,請辭交通部長。任內最重要的政績,就是完成12.9公里的雪山隧道,讓隧道通車營運。她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爲了「臺北車站整建案」,而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稱放了2萬美元的2罐茶葉給郭瑤琪,作爲「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方因此對郭瑤琪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判郭瑤琪無罪,但更一審改認定郭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改判郭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3年3月間,駁回上訴,郭瑤琪遭判刑8年定讞。
判刑定讞後,引發爭議,郭瑤琪律師團認爲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檢調搜索不到2萬美金賄款,僅憑李宗賢前後不一的供詞,就將郭判刑定讞,因此多次提出再審,並向檢察總長請求非常上訴。再審部分均遭駁回,而非常上訴部分,檢察總長顏大和多次駁回請求後,最後終於在2017年5月間,爲郭瑤琪聲請非常上訴。但此時郭瑤琪早因罹患癌症,獲得保外就醫。
非常上訴部分經由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作出判決。最高法院認爲原有罪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另外原判決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亦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之必要,因此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