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林豐德駕車撞死4人找兒子頂罪 判刑7年定讞

林豐德。(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曾被警政署列爲十大槍擊要犯的林豐德,假釋出獄後,在2012年間,駕車行經東港市區時,超速追撞前方兩部機車,造成4死2傷重大事故。但他出事後又找兒子林健郡頂罪,遭檢警單位識破。最高法院審理後,14日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僞證」等罪,將林豐德判刑7年、林健郡則被以幫助犯規定,判刑1年定讞。

綽號大頭仔」的林豐德(55歲)是屏東潮州竹田一帶大哥,有多項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前科,在90年代被警政署列名十大槍擊要犯。1997年間,與警方發生槍戰後被逮捕,判刑20年定讞,入獄服刑15年後,在2012年間獲得假釋。

根據最高法院發佈的資料,林豐德假釋期間,2012年10月20日凌晨,開車經過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與新厝路、設有閃光黃燈號誌的交岔路口時,追撞前方兩部機車。其中一部機車羅姓騎士載着妻子與一雙子女,另部機車王姓騎士則載着歐姓友人車禍後僅小孩子倖存,其餘4人均當場死亡或送醫不治。

林豐德明知肇事造成死傷,傷者包含兒童,但他卻未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亦未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反而打電話聯絡兒子林健郡來到現場。林健郡駕駛1輛休旅車到場後,見到林豐德肇事死傷結果,就將休旅車交由林豐德駕駛逕自離開事故現場,幫助林豐德肇事逃逸。

林豐德肇事逃逸後,由陳姓友人出面投案謊稱自己是肇事逃逸之人。林豐德爲脫免刑責並使友人完成頂罪行爲,竟在檢察官偵訊時,供前具結,謊稱是陳姓友人開車撞到人。但檢警單位根據現場的微物跡證,在肇事車輛駕駛座安全氣囊檢出林豐德DNA,查明真相

林豐德被檢方依照「過失致人於死」、「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僞證」3罪,提起公訴。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已確定,肇逃、僞證兩罪,則遭高雄高分院一審合併判處7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另外也一併駁回林健郡幫助肇逃罪、判刑1年部分。林豐德此次判刑定讞,還要將先前假釋殘刑的近5年刑期,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