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傷機車騎士致嚴重腦傷 法官判囚定讞
酒駕撞傷機車騎士致嚴重腦傷 ,法官判囚1年4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鍾姓男子4年前酒後開車撞傷闖紅燈的邱姓機車騎士,邱腦傷認知功能因注意力困難,做事執行功能明顯障礙、人際互動因語言理解能力不足,最高法院考量鍾男犯後自首且對方也有過失,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定讞。
鍾姓男子2020年9月5日晚間在友人住處飲酒後開車,行經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3段與永美路交岔路口時,未注意依號誌指示而貿然左轉彎,且疏未注意對向直行來車,剛好邱姓民衆騎乘機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及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闖越紅燈。
鍾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因而與邱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邱多處骨折及腦部器質性外傷經治療後,仍受有認知功能因注意力困難,做事執行功能明顯障礙、人際互動因語言理解能力不足,同理他人的情緒與認知能力明顯障礙之後遺症。
鍾在肇事後,於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到場處理員警自首肇事並接受裁判,經醫院員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爲68.7mg/dl即百分之0.0687,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達每公升0.3435毫克。
臺灣高等法院審酌鍾在酒後仍駕車上路,疏未注意轉彎號誌及車前狀況,適邱闖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被告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致邱受有嚴重腦傷,以致受有認知能力明顯障礙之後遺症,判刑1年4月,鍾男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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