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沒分紅!安全義務呂忠吉一人扛 塵爆偵結起訴全文

八仙塵爆案,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圖/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針對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偵辦情形說明全文

本署檢察長朝鬆於知悉八仙樂園在104年6月27晚上8時32分發生粉塵爆燃傷亡案件,當晚即親赴現場指派遊儒倡、吳宗憲劉玄顥等3位檢察官趕往現場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蒐證調查。嗣多次主動聯繫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研商相關粉塵鑑識事項,務期鑑定之專業、公正、客觀及嚴謹,歷經3個月多來進行搜索、鑑定、現場履勘、與警、消機關專案研商會議、相驗、函調資料訊問(含指揮警機關詢問)計527人次,積極連繫醫療院所洽取醫療診斷資料等主要偵查作爲,於今(16)日正式偵查終結。

經偵查結果,認定活動主辦人被告呂忠吉因對於彩色澱粉具有引發塵爆危險性,而有致人傷亡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未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志工及參加彩色派對活動民衆,復未對現場工作人員、志工施以安全操作教育訓練,竟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中,貿然由操作人員以二氧化碳鋼瓶噴灑澱粉於舞池民衆,造成現場爆燃,致多人死傷,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過失致重傷害、第284條第1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至於八仙樂園相關被告陳○○等3人,因主管機關函覆舉辦活動之泳池管理規則之觀光娛樂設施;又依法令八仙樂園室外地區並無設置消防設施義務;且八仙樂園之消防安檢均合格,管理人與防火管理人並無欠缺,八仙樂園與被告呂○○復無分紅,再依租賃契約,相關安全維護義務系應由呂忠吉負責,舉辦時間閉園時間;再八仙樂園陳報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經演練合格,且主管機關於案發前一日(6/26)方發函同意八仙樂園准予備查;並當時法令未就民間觀光娛樂業者舉辦活動制訂任何規範;再經認定起火後至熄滅僅40秒,縱加以更高之注意,仍無法即時排除;活動區域後方之鐵門系自行車專用道救護車無法通行等。另有關現場硬體設備技術人員,因現場電路、燈光、音響、均未有故障失靈或停電等情形,電源供應亦無異常。而現場噴灑彩色澱粉操作人員即被告沈○○,其噴發行爲,並未引發火源;至於被告盧○○僅系受召喚臨時工在舞臺操作二氧化碳鋼瓶噴灑包粉,毫無操作經驗,並因重心不穩於第一次噴發時跌倒。認爲均罪嫌尚有不足。

本案被害人數計499人,死亡12人、重傷86人、一般傷害383人,目前該481人提出告訴或經指定代行告訴人而提出告訴。另確定不提出告訴者有7人(包括被告盧○○),因出院經積極聯繫仍無法尚在連繫上有7人,表明提出告訴而資料尚不全者4人。外籍被害人16人,國籍包括馬來西亞、日本、新加坡、美國、南非、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大陸地區等8國家及地區。因被告此次過失行爲造成傷亡,極爲嚴重,請求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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