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陣告發苗栗縣長貪污 特偵組以不具管轄簽結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臺灣農村陣線聯盟日前在凱道苗栗大埔強拆案遊行後,轉向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告發苗栗縣劉政鴻,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特偵組經審查後,以全案非屬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管轄案件,業予簽結。併發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

▲臺灣農村陣線聯盟向特偵組告發苗栗縣長劉政鴻貪污,特偵組以不具管轄簽結,發交苗栗地檢偵辦。(圖/本報資料照)

特偵組指出,臺灣農村陣線告發內容大意,(一)苗栗縣長劉政鴻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電廠擴建計劃案,要求臺電公司必須撥付新臺幣10億元的回饋金,否則將發動抗爭,並對臺電公司電線鐵塔預爲分割測量等案,逾一年來均以人力不足拒絕配合辦理,顯涉有藉勢藉端勒索財務未遂罪嫌

(二)劉政鴻於前華隆紡織頭份工業用地變更爲住宅用地案,苗栗縣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不到三個月即審議通過,而劉政鴻之妻向相關建商購屋竟獲得85折之優惠,疑與地目變更案有對價關係。另劉政鴻爲增加苗栗縣政府之財政收入,以「竹科竹南基地特定區計劃」案名義,徵收苗栗竹南大埔土地約136公頃,惟所規劃園區事業專用區」僅22.5公頃,顯系假藉開發竹科園區名義強行徵收及炒作土地,復對於自己位於「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劃案」內之房地,免於遭徵收而拆除,並領回位於自己房屋附近之抵價地,獲利近2億元,因認涉有圖利舞弊罪嫌。

(三)劉政鴻於民國95年申報財產時,債務達5,000萬元,96年申報時,竟已全部還清,疑與前揭地目變更案或土地徵收案有關,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等。

特偵組表示,有關告發意旨所稱苗栗縣長劉政鴻於辦理土地徵收過程圖利2億元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特偵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階級軍職人員貪瀆案件,本件被告爲縣長,尚非屬本署特偵組管轄案件,應發交由管轄權之苗栗地檢署依法偵辦。

臺電公司苗栗電廠擴建計劃案,要求臺電公司必須撥付10億元回饋金部分,此屬雙方在回饋金給付金額時程及撥付方式上意見不一致問題,且雙方於回饋金金額上差異爲1.95億元,就此1.95億元之金額而言,尚非屬特殊重大,即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由檢察總長指定本署特偵組管轄之案件,自應發交由管轄之苗栗地檢署依法辦理。

另告發意旨指劉政鴻於民國95年申報財產時,債務達5000萬元,96年申報時,竟已全部還清,疑與前揭地目變更案或土地徵收案有關,此部分亦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的案件,應交由有管轄權的苗栗地檢署並辦依法偵辦。

特偵組表示,對於苗栗地檢署偵辦此案,黃檢察總長在認爲有必要時,將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之「檢察一體原則」,指揮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督導苗栗地檢署全力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