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騎士遭訴12天后又撞死行人 藥材送貨員320萬換緩刑3年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24歲的丁姓男子原本藥材送貨員,2018年4月2日不慎撞死一名機車騎士,沒想到被起訴之後,又因爲沒有禮讓行人撞死正要過馬路鄒姓婦人。臺北地院法官考量丁男自首,並賠償320萬元與鄒婦家屬達成和解,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丁男開車未禮讓行人,導致鄒婦挨撞身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據瞭解,丁男2018年4月2日開車行經新北中和區民樂路與新生街口,卻在左轉時撞上一名直行的機車騎士,隔年11月28日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沒想到12天之後,又撞死50多歲的鄒姓婦人。

判決書中提到,丁男2019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開車行經臺北市山區景隆街,卻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鄒婦,當場把人撞飛。鄒婦因爲顱內出血、頭部外傷主動脈破裂等傷害,導致出血性休克,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丁男得知自己又闖下大禍,主動向前來醫院處理的警員自首。臺北地院法官認爲,這起死亡車禍是因爲丁男沒有禮讓行人所致,考量到他已經拿出32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事發之後改當外送員,月收入僅2、3萬元,還有阿嬤需要扶養,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