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人行道害騎士撞死 被判刑

年齡加起來二一五歲的一家三口,橫越馬路未走行人穿越道,被酒後騎機車騎士撞成重傷,機車騎士因此死亡,法官認定雙方都有疏失,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被告一家三口各三到五個月的徒刑,不過兩位老者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八十二歲黃等成、七十九歲黃張瓊夫妻,前年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八點廿分,在五十四歲女兒黃豔珠的扶持下,步行臺南政府停車場西廁的府前路二段、府前四街,因當地只設有閃光號誌,三人依規定,得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

但法官調查,被告等三人,由南往北穿越馬路要返家時,適有黃千彰酒後騎重型機車,沿府前路二段由東往西行駛,在路口煞車不及撞上被告三人,其中黃等成還造成顱內出血重傷害,目前甚至呈腦力退化現象,但騎士黃千彰卻因此送醫不治。

死者家屬認定三位行人有過失致死罪嫌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起訴,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調查時,三位被告均堅稱他們有走行人穿越道,但法官請交通鑑識專家調查,認爲引發這起車禍的主要責任在騎士黃千彰,次要責任在三位行人,雙方都有提告的權利

但因騎士已身亡,公共危險罪部分檢察官不起訴,而步行的一家三口則仍應付過失致死罪,被告原本希望廿萬元與死者家屬和解但不被接受,法官遂依過失致死罪判兩位老者各三個月、四個月徒刑,但考量年事已高均給予緩衝機會,兩老的女兒則被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