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斑馬線但闖紅燈 女騎士綠燈撞死他…遇上「帝王條款」仍判刑

路口虎口綠燈撞上行人斑馬線上未注意還是要吃官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行經斑馬線無論如何,依規定就是要讓行人優先通行;2019年1月間,一名黃姓男子闖越紅燈,走斑馬線穿越明德一路。恰遭沿明德一路往六堵方向行駛王姓女子機車撞上,黃男送醫後傷重不治,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女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2019年1月3日凌晨,下雨視線不佳;黃男穿着深色雨衣,在基隆市自治北街路口,貪快步行違規闖越紅燈,走斑馬線穿越明德一路;王女正好騎機車行經明德一路自治北街路口,雖然是綠燈,但視線不良,但是行經斑馬線就是「應注意該注意能注意」,最後未注意,沒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因而撞上未依號誌行走,擅闖紅燈的黃男;造成黃男頭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經送醫搶救終告不治。

車禍發生後,王女前往向醫院處理的警員表明爲肇事者,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籤案偵查,認爲王女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黃男死亡,將王女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本件車禍經送鑑定,肇事主因爲行人雨夜穿着深色衣服,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未注意右方來車。而騎士雨夜騎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注意斑馬線上行人爲肇事次因。

法官審訊認爲,認爲黃男未依規定闖紅燈,又沒能注意右方來車是肇事主因,但王女騎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竟疏忽斑馬線上有行人,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是肇事次因,過失行爲與黃男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起刑事責任,鑑於王女無前科,且坦承犯行,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判王女有期徒刑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另被害人雖有過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王女得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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