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國小男童下手 嘉義怪叔叔犯強制猥褻罪判緩刑
嘉義地方法院認爲鄭男共犯9條罪嫌,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因鄭坦承犯行,也與被害者家長和解,判緩刑5年。(呂妍庭攝)
嘉義縣34歲鄭姓男子先後對4名同村或鄰村的國小男童作出至少9次猥䙝行爲,其中年紀最小受害者當時才8歲,經檢警偵辦追查後,依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罪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認爲鄭男共犯9條罪嫌,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因鄭坦承犯行,也與被害者家長和解,判緩刑5年。
34歲鄭姓男子在工廠工作,2020年3月15日下午,他見10歲小男童獨自騎腳踏車,以陪騎腳踏車名義,將男童帶往水上鄉某防空洞,強拉男童撫摸自己生殖器、幫他手淫,男童嚇壞了,事後回學校告訴老師,校方立刻報警,警方調查後才發現受害男童至少4人。
判決書指出,鄭男早在2014和2015年就把才念小一、小二男童(代號C),帶到一處破舊房子內,伸手撫摸男童生殖器,再強拉男童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以此方式對男童強制猥褻。結果2020年2月某天,鄭男見C童騎腳踏車經過家門口,竟擋在腳踏車前,強拉腳踏車握把後,伸手撫摸C童生殖器,再次對C童強制猥褻得逞。
2015年7、8月間,男童(代號D)升小二暑假某日,與鄭男在一間小屋內,鄭男脫下褲子露出其生殖器,再強拉D童的手撫摸其生殖器,以此方式對D童強制猥褻行爲得逞。2016年間,鄭男又分別在D童念小二下學期和升小三暑假,在某國小籃球場從後方強抱D童,並伸手撫摸D童生殖器,以此方式對D童強制猥褻行爲共2次。2018年1、2月間,D童在鄭男住處,鄭男以拿毛巾爲由,強拉D童進浴室,又強拉D童的手撫摸其生殖器。
2018年7月間,鄭男又在國小司令臺旁,從後強抱一名小五生(代號B),趁機伸手撫摸B童生殖器,同年10月某天下午,鄭男先後在一處便利商店和一處社區內,接續強行以手從後方撫摸B童生殖器。
判決書指出,被告與A童、B童、C童、D童系同村或鄰村之人,道德上不應有身體親密碰觸,然而被告憑藉年紀較長、身型優勢,明知被害人A童、B童、C童、D童未滿14歲,竟爲逞個人一己性慾,違反男童意願而爲猥褻行爲,侵害渠等性自主權,危害男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
考量鄭男犯後坦承犯行,知錯悔意,並與男童家長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年輕衝動、思想欠周,法治觀念極待培養加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受理執行的地方檢察署所舉辦的法治教育課程3場,且禁止對A童、B童、C童、D童實施性侵害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