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嚴審陸資 不如完善敏感科技保護法制

面對資金國際化市場全球化,與其採取「與陸遠離」策略,不如從完善敏感科技法制角度,藉以保護臺資企業經營機密智慧財產。圖/臺積電提供

依據報載,經濟部雖按照現行《港澳條例》維持「港資」視爲「外資」,但因應香港版國安法通過實施之下,將會從陸資「持股超過三成」的認定方式調整爲「逐層」之認定方式、從陸資是否具有軍方色彩擴大爲未來是否具有黨政軍色彩、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投資樣態等三個方向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嚴格規範陸資來臺。同時,在港澳條例暫無修訂下,經濟部將會針對個案加強審查,以及邀請相關部會檢視「陸資」、「港資」定義

亦即依據陸資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若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金額超過30%,則視爲陸資。雖此一條文暫無更動,但將會新增解釋令函,調整計算方式加強審查。例如:過去陸資投資第三地A公司40%,A公司再行投資B公司40%,在計算上陸資僅有16%,並不被認定爲陸資;不過,未來將修正爲,先認定A公司屬於陸資,再認定陸資A投資B公司,如此B公司勢必超過30%門檻,在認定上屬於陸資。

無庸置疑,隨着中國大陸經濟快速崛起,同時在國家資本主義支持下推動陸資進行全球佈局,讓許多國家在招商引資政策上陷入欲拒還迎的矛盾。是故,在扶助臺資企業生存發展考量下,嚴審陸資來臺措施或許可以避免「侵門踏戶」的威脅,甚至排除「鯨吞蠶食」之陰霾。然而,個人認爲,面對資金國際化及市場全球化之下,與其從「聞陸色變」的思維,採取「與陸遠離」策略,不如從完善敏感科技法制的角度,藉以保護臺資企業經營機密與智慧財產。

舉例來說,雖今年元月15日美中達成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但迄今爲止,美中雙方科技戰火持續延燒未熄。亦即美國總統川普始終認爲,中國大陸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取得美國重要產業敏感科技推動「中國製造2025」計劃,未來其重要產業崛起之後,除了衝擊美國「重返製造」政策之外,若將其移轉至厚植國防相關產業科技,則勢必嚴重威脅美國軍事力量全球優勢。因此,在陷入不安與焦慮氛圍,以及考量「國家」與「資訊」安全下,加強管制中國大陸個人和機構併購美國重要產業敏感科技相關企業。

其實,政府早在2005年曾經參考先進國家經驗推動敏感科技保護法制,卻又因產業各界認爲,在敏感科技保護法制上存在許多疑慮必須加以釐清,包括:定義不明,極易誤觸法網被課刑責;事先審查,不利外商來臺從事研發;輸出管制,影響企業專利全球佈局取得市場先機等,而使得法制被迫延宕。亦即產業各界擔心敏感科技保護法制,不但將會造成科技業者陷入兩難困境,而且也將使得科技環境遭受衝擊,甚至導致臺灣產業創新停滯。

然而,無法忽略的是,臺灣產業根基相對先進國家薄弱,必須來自先進國家協助始能取得敏感科技,若保護愈加嚴密,則獲致信任進行交流合作機會愈高。此外,隨着時空環境急劇變化,尤其中國大陸產業結構加速轉型,兩岸產業已經從過去互補關係升級爲目前競合型態,使得完善敏感科技法制與否,成爲先進國家廠商與臺灣廠商交流合作之前提。

誠如兩年之前科技部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曾經指出,希望將過去提出尚未通過的「敏感科技保護」草案,配合未來產業發展環境需求,重新增修以專法提出法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換句話說,除了透過完善敏感科技法制,在促進先進國家廠商與臺灣廠商共同研發的同時,如果政府沒有針對臺商企業所研發出來的敏感科技加以保護,任意外流移轉競爭對手國家或中國大陸,未來勢必對臺灣產業競爭優勢造成嚴重之衝擊。

整體而言,嚴審陸資來臺屬於「被動」防禦策略,除了徒增政府行政成本之外,極易陷入治絲益棼現象,不如透過完善敏感科技保護法制,採取「主動」防禦策略。不過,在立法過程中爲讓業者減少疑慮,必須先就上述敏感科技草案所指出對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響的「高度敏感性」與「特殊性」科學資訊之定義加以釐清,以及在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許可辦法中針對說明不足矛盾之處進行增修補充。畢竟,產業創新轉型是臺灣經濟持續成長髮展的命脈,若能掌握全球獨一無二科技,則將主導全球市場,此爲臺灣產業提高競爭優勢及臺資企業持續生存發展,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