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現今保險監管政策 與實務作法之審思

悉聞主管機關最近正在研議保險法自頒佈以來最大幅度修正,筆者在產壽險及保險經紀人從事法務法遵多年,就現行保險監管政策提出數點思考方向,供相關單位參酌。

監理面而言,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總表和今年五月新出爐的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截至2017年9月底,金融體系相關產值佔臺灣GDP的6.69%,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事項只佔總預算的0.01%。若進一步細項來看,保險局正式職員編制96人,卻要管理28家壽險、23家產險、336家保險經紀人、296家保險代理人,和81家保險公證人,若與我國保險業總資產約24兆新臺幣相對照,更顯出不成比例。由此可知,我國最高金融保險監理機關所被賦予的資源,實在是捉襟見肘。

爲加強替金融保險業興利,提升各類新興風險的監理強度,以穩定金融市場,及爲處理因消費者意識增長,日益增加的申訴案件,建議在相關資源分配上重新評估,或對於家數衆多的業者,鼓勵其合併,或提高入場門檻,以降低監理成本

分流面而言,產壽險業在商品、營業模式、風險承擔和招攬程序等,並不相同,然在實務上常見以壽險管理方式或思維邏輯,套用在產險業,造成監理盲點,或在執行遵循上有扞格之處。故建議此次修法,應以法令確立分流管理(如建立壽險/產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覈保理賠標準或風險揭露方式),避免因產壽險不分造成困擾,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其相關公會之監管亦同。

此外,由於保險經紀人系基於被保險人利益,代其洽談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報酬之人,與保險代理人爲保險公司之延伸,立場並不相同,然目前市場卻有保代保經化保經保代化的趨勢,建議可重新考慮如何建立市場新秩序,在消費者保護和避免利益衝突的前提下,賦予保險公司與保險輔助人更多的彈性合作空間

就實務面而言,有關團體保險或再保險等特殊保險,建議重新審視目前實務運作,及我國保險業與國際再保市場接軌情形。例如,是否會因排除團體保險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要求,卻有間接助長團單個賣的情形;或因國內保險市場承保能量不足,保險業者多需將風險轉嫁給國外再保險業者,如何能提供國內保險業者更多發揮空間,獎勵其與國外再保險業直接接洽,降低風險成本,提升其風險規劃和損害防阻的競爭力;或當國際再保險組織多在大陸設立區域辦公室,而在大陸臺商亦有保險服務需求時,能採取與保險公司一致的監理標準,開放國內保險經紀人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爲再保險業務、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及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等,均可在此次修法時一併研究和討論。

就未來發展面而言,隨着臺灣社會在今年達到高齡社會,政府擬引導壽險資金進入長照產業,一方面可促進國內投資、提高經營規模和品質,及創造就業機會,另一方面則可避免壽險業在國外投資曝險金額過高。但現今長照產業各環節(如醫療體系、飲食運送、照護人員、社福團體等)尚未整合完成,且目前政策對鼓勵壽險業者投入的誘因仍嫌不足,要達到政策目的,仍有一條漫長的路要走。

最後,爲因應我國人口持續老化,對於現在仍在職場的國民,建議應未雨綢繆,強制納保長照險,對於已離開職場多年的高齡者,建議鼓勵其建立信託,並開放保險業者得接受銀髮族資產信託,與物業管理、餐飲、運輸和看護業,醫療和社福體系,及政府相關單位建立合作網,提供一條龍的服務給銀髮公民。業者甚可建立銀髮部門,提供銀髮族專屬的一站式服務與市場區隔,開創銀髮產業新藍海

此次重新審視我國保險法的契機及重要性,對臺灣未來保險業、信託業和長照產業的影響,不可謂不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