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董事應善用數位治理與法遵科技降低風險

金管會公佈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促使公司執行「企業風險管理機制建置」與「強化資訊揭露」;「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明年7月實施,未來董事執行業務爭議事件,極可能適用新程序的二級二審制,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資料準備皆須更完整且快速提出。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董事需對公司治理負最終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規定,董事須對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執行職務時若留存無法臨訟製作的電子工作底稿爲證,訴訟時可能得以爲有效之主張。

筆者建議,董事應善用數位治理與法遵科技,以降低公司決策項目繁多、缺乏系統化資訊、難以掌握程序合法性而影響決策之風險。目前多數公司已建置並導入ERP系統,但不等同全面落實公司治理。建議公司在既有系統中,導入合約管理與法遵系統,強化董事舉證責任。

系統是藉由系統性地毯性、疊層性的數位化方式,對公司內部大小契約法律文件、法遵義務等,進行事前、中、後之盤點與風險控管。透過持續記錄軌跡,落實主動、被動的跨組織、跨部門、跨層級之法律文件籤核管理。如此,董事纔有機會親自確保重要交易符合應踐行的程序,監控企業風險控管是否確實與完足。如有缺漏、疑慮或不合理處,才能適時發揮調查權以稽覈提案流程,甚或於發生爭議與遭質疑時,匯出資料作爲舉證底稿,證明董事在決策過程完善經營判斷之歷程及作爲決議合法性的依據。

經營判斷原則之成立系以該判斷具合法性爲前提,公司更應設計或引進法遵系統,協助董事瞭解商業行爲是否合法。法律規定五花八門,母法子法乃至行政機關函令、解釋成千上萬,每名董事難以悉心專研並親自分析法律解釋及稽覈法遵義務。法遵系統目的在規劃一個基準水位,透過事前的合規問項設計,由公司治理主管爲每一經營判斷提案進行合法性評估與勾選,如有疑慮亦可先行發動調查權或諮詢外部專業顧問;並將公司治理主管、外部顧問之評估紀錄意見書,一併檢附於提案文件,以提高董事個案法律風險意識,增進每次商業決定的適法性。

公司在結合ERP、合約管理、法遵三大系統時,決策過程中若有模糊不清之處,適時導入法律、財務、會計、稅務、風險等外部諮詢顧問誠屬必要,以協助董事專業判斷之外增添其合法性、合目的性,更是增強綜效與降低風險的最佳之道。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良好公司治理絕不能僅依賴治理者誠信與才能智慧股東債權人員工皆是構成企業的重要核心,充足的外部資訊揭露能提升股東與債權人對董事決策的信心投資人或潛在投資人應有權瞭解公司未來的經營與拓展,是否已做好合規與風險管理的要求。惟有建立值得信賴的公司治理基石,才能將公司治理推進至健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