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007證券簡稱:中國國貿 公告編號:2017-015

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4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007,282,534股爲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302,184,760元。

三、 相關日期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 自行發放對象

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

(1)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對於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現金紅利扣稅說明如下:

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其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對於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人民幣 0.27元。

(3)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爲0.27元。如其認爲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通過“滬股通”投資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其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利爲人民幣0.27元。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後,應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爲人民幣0.30元。

五、 有關諮詢辦法

關於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繫方式進行諮詢:

聯繫部門: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辦公室

聯繫電話:01065050251

特此公告。

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