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減刑 種大麻與販毒情節不同刑期「5年變1年」

記者蔡文鈴臺北報導

政院院會11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自己施用視情節輕重,予以減輕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政院修法,種植大麻視情節輕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圖/免費圖庫Pixabay)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爲均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然而,現行法規對「種植大麻」之行爲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爲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此,本次修法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意圖製造毒品或自己施用,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得以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下,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以提早遏阻此類犯行

羅秉成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本次修法避免情輕法重,種植大麻依然是犯罪 ,依然要苛責,該重罰還是要重罪苛責。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本次修法是因應大法官解釋,修法增訂第12條第3項,除有意圖製毒種植大麻外,另加上2要件,供自己施用、種植數量少、情節輕微者,此情形與製毒、販毒情形不相同,因此降低法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