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變1年!種大麻非爲販毒、情節輕者 政院修法減刑
▲栽種大麻非爲販毒、情節輕者,政院修法減刑。(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大麻」在我國規範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二級毒品,其第12條規定,種植大麻未將其製成毒品,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去年遭到大法官宣告違憲。對此,行政院11日院會將通過修法,種植大麻者,若是自用或情節較輕,擬修法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名黃姓男子2014年購買大麻種子,2016年間上網學習種大麻的技術,在家栽種大麻植1株被遭警方查獲遭提告。但黃男認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牴觸憲法中的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申請釋憲。
去年大法官表示,此法規不論情節輕重,皆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雖情節輕微者可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最低刑度仍有2年6月,無法再引用第17條「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再次減刑,因此認定不合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修正。
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罪刑相當原則」之意旨,行政院指出,11日院會將提案討論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就栽種大麻之違法類型,增訂「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言說明,種植大麻仍然是違法行爲,依法務部提案版本,草案中增加一項,種植大麻如果是自用、情節輕微的話,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減輕情節輕微者的刑度,由法官視情節輕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