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102年上路 個人賺400萬以上開徵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各界關注的證所拍板定案行政院宣佈從102年開徵,一般散戶賺超過400萬以上課稅法人則由原來200萬調降爲50萬課稅。

行政院院會26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所得稅法細節方面

(一) 爲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公平性,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法課徵

(二) 規範個人證券交易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包括當年度交易損失扣除及不足扣除數後延3年、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方式、扣除金額稅率成本之認定及計算方法等。

(三) 個人倘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僞之安排,不當爲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覈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應納稅額

(四)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辦理申報門檻金額。

(五)修正後的條文,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至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

(一) 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計算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由現行新臺幣200萬元調降爲50萬元。

(二)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於減除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以餘額半數爲所得。

(三) 配合第3條修正調降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修正調降扣除金額,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爲12%至15%。

(四) 刪除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五) 營利事業或個人倘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僞之安排,不當爲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覈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六)修正後的條文,自民國102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