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建商550萬 惡警遭免職抗罰敗訴

臺北文山分局警員王柏鈞黑衣)與黑道聯手詐騙550萬元,不只遭判刑1年2月,還被臺北市政府覈定記2大過免職。(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文山一分局警員王柏鈞,被控與黑道聯手詐騙退休建商550萬元,遭依詐欺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王員另被臺北市政府覈定記2大過免職,他不服提告,認爲他行爲雖然不檢,但未達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程度,原處分過重,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認,判王員敗訴,可上訴。

受害建商2017年9月找天道盟不倒會大哥賀鈿灃協助討債,賀引介自稱「維安查報隊」大隊長洪清瑞林敬富幫忙,到債務人公司外舉牌抗議;3人向警方聲請集會遊行時,案件時任文山一分局保防組警員王柏鈞承辦,4人因此相識。

賀等4人後來得知建商有感情問題,誆稱檢調正在調查建商的婚外情,如要撤案須給錢「擺平」,建商因王的警察身分而信以爲真,陸續給錢希望4人幫忙處理,總共交付550萬元後才驚覺受騙。臺北地院刑事庭認定王從中獲取不法利益100萬元,依2次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王員應執行1年2月徒刑。

因是重大警風紀案,王員去年3月另被北市府記2大過並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王員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的犯罪情節並不重大,是一時失慮被其他共犯利用,不法所得已返還被害人,縱使行爲不檢,仍未達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王員並指,詐欺案審理期間他已認罪、與被害人和解,一審卻未諭知緩刑,判決已有不當,他已上訴高等法院,若獲判緩刑,北市府就不能覈定免職,原處分顯然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

北高行指出,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就可1次記2大過處分;王員對於詐欺犯行並不爭執,又詐欺案經媒體廣爲報導後,確實已損害嚴重損害警局聲譽,故認定原處分並不違法,判王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