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捕魚辯稱原民文化 抗罰敗訴

阿美族原住民到花蓮港商港區捕漁遭罰10萬元,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告抗罰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魏姓阿美族原住民在花蓮港商港區,使用漁具流刺網捕獲3尾雜魚及龍蝦3尾,經海巡署函送後,交通部航港局裁罰10萬元。魏提告主張,這是原民捕魚祭的漁獵習慣,請求撤銷裁罰,但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爲,裁罰並無違法或不當,判決駁回。可上訴。

2020年7月25日上午,海巡署東部分署第一二岸巡隊在花蓮港商港區域,查獲魏姓原住民搭乘自制的浮具出海放網採捕魚以及龍蝦,案經函送後,航港局認定魏違反商港法等規定,裁處10萬元罰鍰,魏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開始打行政官司。

魏由律師主張,自己是阿美族原住民,來自於保存阿美族歲時祭儀、文化慣習及年齡階層較爲完整的裡漏部落,自己遵循部落的習俗,年年參與捕魚祭,且持續維持阿美族的漁獵習慣,在祭儀時進行漁獵。

魏表示,自己只有國中學歷,不知商港法的規定,採捕漁貨的區域是阿美族傳統海域,漁獵屬於原民基於傳統文化、自用目的,從事非營利行爲,符合原民法的規定,不應處罰,況且海巡人員也未先勸導就函送,裁罰處分有重大瑕疵應撤銷。

航港局主張,魏採捕的海域因花蓮縣未提出傳統海域許可申請,因此並不屬於原住民可採捕的海域,況且商港區周邊設有警語標示牌3面,堤防旁路面也有禁止進入的字樣,魏違法進入商港區捕漁貨,原裁罰處分沒有違誤。

臺北地院行政庭認爲,魏是捕魚專業人員,應知道在花蓮港商港區域內採捕魚類,可能導致與港區內船舶發生碰撞的重大危險,魏不能以原住民身分而卸免其責,判決駁回請求、維持10萬元裁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