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消防局長戴天星「公車私用」 判背信罪1年!不得緩刑

雲林消防局前局長天星任職期間利用局長座車公器私用以背信罪起訴,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不予緩刑。(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消防前局長戴天星任職期間利用局長座車公器私用,於下班時間駕駛該車往返雲林、臺中,並留宿至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消防局上班,2017年11月雲林地檢署指揮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消防局,戴坦承犯行獲30萬元交保。今判決出爐,雲林地方法院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後,處以被告有期徒刑1年,不予緩刑。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戴天星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於任職期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6日止,利用救災指揮車兼作爲局長用車職務機會,於下班時駕駛該車前往臺中從事私人行程,並留宿在臺中,隔日或次一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雲林縣消防局上班。

戴天星私用公務車往返雲林、臺中共計266次,經估算所獲得之油耗費用不法利益新臺幣79,507元,而違背其作爲公務員受託處理公衆事務,不得私用公務車之義務,導致雲林縣消防局公庫財產受有損害。

戴天星於警詢偵訊、雲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坦承犯罪事實,並據相關證人證述在案,且有被告之人事資料、雲林縣消防局油料報銷資料、該車之購買資料、車籍資料、車輛通行國道明細紀錄、加油簽單等資料可以佐證

戴天星上開行爲符合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構成要件,故認定其構成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起訴法條原認爲被告上開行爲構成詐欺取財罪,本院考量覈銷油料費用最終是由局長決行,消防局承辦人員應該沒有受騙,且該車加油時,是合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站人員也應該沒有受騙,所以被告並沒有實施詐術情形,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前。

雲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後,戴天星犯罪所得經估算爲79,507元,依法予以沒收,並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考量被告當時位居消防局局長,竟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爲這樣之行爲,不足爲下屬楷模,更損及民衆信賴,故不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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