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 電偵大隊第一隊副隊長詐欺得利罪緩起訴

電偵大隊第一隊副隊長副隊長陳鶴園詐欺得利罪緩起訴。(本報資料照)

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副隊長陳鶴園涉嫌公車私用,以公務車載着家人宜蘭參加私人活動,陳到案還辯稱是到宜蘭找線民,直到檢方出示他參加私人活動的事證才認罪,由於陳認罪,檢方以支付國庫10萬元處分金的條件,依詐欺得利罪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

陳鶴園是在2019年端午節,涉嫌濫用公務車,載妻小到宜蘭參加幼兒園的露營活動,遭人警政署政風室檢舉;檢方庭訊時陳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他是去宜蘭辦案,因找不到線民,才與妻兒留在宜蘭。

不過,檢方提示幼兒園露營活動主辦人證詞內容提及露營場地至少須半年前下訂;又拿出陳男參加幼兒園活動的事前住宿登記等資料,陳男才尷尬改口認罪。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公務員私用公務車或是浮報加班費,若不是基於職務上的行爲而去詐取財務,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而陳男私用公務車載妻兒一案,其違法態樣即屬於非職務上的行爲,因此僅以《刑法》論處。陳認罪,所以檢方將陳緩起訴,給他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