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林鎮長黃貞瑜公車私用 二審改判緩刑

黃貞瑜表示,絕無意圖貪圖公家的好處,也沒有貪污,但不否認公私混淆,也承認未善盡公家財產的保管責任,但對的事情據理力爭,錯的事情要付出政治上及法律上的代價,絕不逃避,只求整個案件的事實應該被還原;至於上訴與否將會再與律師討論。

臺南高分院認爲,黃貞瑜原本就可使用公務車,並非施行詐術才使用;她與先生將公務車挪作私用,逸出公務車的使用規定,還持車隊加油卡覈銷油料,違背忠誠義務,但不合詐欺要件。另外,李也已繳回6183 元,原審量刑太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以背信罪論刑。

二審還說,兩人一時失慮犯罪,造成國庫損失金額也不大,審理時坦承錯誤,顯見有悔過反省之意,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2人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