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女友維持「同牀」關係 男挨告性侵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某電競公司女員工曾與張姓男同事交往,離職後仍經常到張男家過夜,並同睡一張雙人牀,張男自認2人在交往,也曾發生幾次性關係,未料女子今年突然提告,指控張男去年性侵她,還錄下性愛影片PO上網。不過,因女子無法詳述遭性侵的經過,也提不出被偷拍的證據,臺北地檢署認爲無法證明張男犯行,處分不起訴。

被害女子指控,他與張男是電競公司同時,認識多年,他因憂鬱症要到醫院回診,偶爾會去張男住處過夜,只是像是家人般的朋友。去年9月13日凌晨,張男邀她喝酒,然後趁她酒醉昏睡、躺在牀上無力抗拒之際性侵得逞,還錄下性愛影片上傳到微信羣組。

女子自陳2人曾經交往,發生過幾次性關係,但後來變成像家人般的朋友。案法當天她原本半睡半醒,感覺張男以生殖器隔着內褲磨蹭她下體,但擔心張男會把性愛影片PO上網,纔會在清醒後仍繼續裝睡,沒有阻止張男,未料張男更進一步脫下她內褲性侵,過程很小心翼翼,完事後還幫她穿回內褲。

張男否認犯行,辯稱與女子交往2年多,女子來他家住時同睡一張雙人牀。案發當天還邀幾個國中朋友也一起聚會,他喝得很醉,沒和女子發生性行爲,案發日後2人仍有互動,10月份還互送生日禮物;他曾在3年前拍過女子私密照,但有經過女子同意,且沒有散佈出去,照片早已刪除。

檢察官認爲,女子未提出事發後的驗傷證明,也無法詳細敘述遭性侵的經過,縱使2人真有發生性行爲,依女子所述,她當時意識清醒,並非「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女子雖解釋張男握有她的偷拍照片等把柄,但並未找到相關照片或影片,只能認爲是女子個人想法與臆測。

此外,女子也自陳2人曾是男女朋友關係,案發時仍有曖昧互動與同居過夜的事實;另張男父母也證稱,一直認爲張男與女子還在交往,檢察官因此認定張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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