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華炒股案判決 監委促法務部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王麗珍、蘇麗瓊今(13)日表示,臺中高分院針對「應華炒股案」的更審判決改判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有違背法令之處,且有漏未判決背信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2日通過4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監委表示,被告翁茂鍾等人經臺中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公訴,案經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審理,第一、二審原均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8年不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臺中高分院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制會計憑證罪,判處被告等人有期徒刑8個月,減爲4個月,得易科罰金,且違反行爲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現爲第7款)部分改判無罪,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全案定讞。

監委指出,因有民衆向監察院匿名檢舉翁茂鍾疑似透過關說,使更審判決就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改判無罪,檢察官竟詭異不再上訴等情,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鐘不當往來,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後,應華炒股案更審判決究有無違背法令或再審事由更引發社會關注,因此展開調查。

監委表示,應華炒股案被告等人謀議訂定底價,支付佣金委託作手操盤,利用集團投資人帳戶買進賣出股票,明顯異於常情,與被告聲稱純爲籌錢還債之說法未合,又監聽譯文顯示被告等人確有商談操縱買賣,且操盤期間價量分析異常,綜合各項事證判斷,是否具有操縱行爲及意圖,核屬有疑。

監委指出,本案確定判決遽以「賣股償債爲真」、「應華公司股票爲小型股成交量有限」等理由,認定被告主觀上無操縱意圖,與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綜合客觀行爲認定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的判斷基準及學說見解有所不同,除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等判決違背法令,相關爭議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故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