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案恐有冤 監委促非常上訴

前員警盧正被控綁架撕票判處死刑,伏法廿四年後,監察院發現全案有冤情,已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本報資料照片

前員警盧正涉嫌綁架撕票被判處死刑,二○○○年已執行槍決。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昨天表示,監院就疑點深入調查,發現盧正案有冤情,已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若非常上訴成功,撤銷確定判決,可由高檢署爲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不過法界人士指出,由於受判決人已死亡,若成功開啓再審程序,法院也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不受理判決的可能性。

盧正案發生在一九九七年底,臺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保安警察盧正。盧正在二○○○年六月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九月在臺南看守所槍決。盧正稱自白是遭警方刑求的產物,盧的家人認爲判決無法信服,是一起冤案。

王美玉、高涌誠表示,調閱臺南高分檢執行死刑卷宗,發現盧正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遭冤枉,且執行死刑前,檢察官詢問遺言,盧正表示沒有,但在最後簽名時拒籤,還欲咬舌自盡、無法按指紋,最後疑盧正麻醉後才被補蓋指紋。

監委指出,經諮詢相關專家意見分析,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盧正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另外,原確定判決認定鞋帶爲兇器,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形態實驗及依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爲可排除鞋帶爲兇器的可能性。

高涌誠表示,調查另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也非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一條規定以「令準」方式爲之,而是用「函」,要執行一條人命,連個印信都沒有,法務部長的責任歸屬不見了。

有鑑於憲法法庭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本案調查的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